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保证我院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积极上进,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合理分配各项资助,体现社会和谐、教育公平,让更多学生受益,教育学生回报社会,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资助”包括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各界人士在我院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学校的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补助、学杂费减免等。
第三条 各项资助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国家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的本、专科生(高职生)。(各类学生受“资助”情况见相关文件规定)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 国家及省拨专项资助款;
(二) 按有关文件要求,在学院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三) 国家助学贷款;
(四) 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助。
第七条 学院鼓励各系部积极争取社会力量在学院或系部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八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院财务部统一负责管理,由学院政工部监督,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九条 认定范围为在我院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分为三档: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原则上城市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00元(含200元),农村及城镇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50元(含150元)。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中除学生本人外无18-60岁劳动力;
(二)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三)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四)孤儿、烈士子女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能出具相关证明(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证明),可以申请认定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一)孤残(失去双亲或双亲有严重残疾)学生;
(二)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三)由社会公益捐资读中学升入高校的学生;
(四)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而失去劳动能力的学生。
(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十二条 经核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非正常更换且价值超过800元以上的手机;
(二)节日、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
(三)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网吧、通宵上网;
(五)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400元/月;
(六)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或不当消费。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为: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然后将此证明材料递交到所在系部。
(二)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家庭困难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评议,依据相关人数比例,确定经济困难学生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人员名单,并报学院审核。
(三)经学院认定工作组成员讨论通过后,将认定资格合格的学生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无异议即可正式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工作部汇总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学院和系部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了解学生家庭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对情节严重者,依据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异议与申诉:
(一)班级评议结束后,如果班级同学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学生有异议,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本系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
(二)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按照本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并于7日内在本系部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