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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

更新时间:2012-11-30 17:21:33 | 来源:人文新闻中心 | 作者:学工部 | 点击数:11,463

第一节   国家助学贷款及其形式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形式: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新考入高校的和在高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银行贷款。
第三条 贵州省开展的国家助学贷款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为辅。
贵州高校在读学生或录取新生所在县(区)如已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能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贵州高校在读学生或录取新生所在县(区)如未开通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经由所在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学生可以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节   经办银行 贷款对象和申请办理程序
 
第一条 经办银行
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
由于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没有营业网点,学生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均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指定代理行予以协助办理。
第二条 贷款对象
具有我院学籍的在读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当年考入我校的新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一)在校生提供学生证、身份证、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证明材料,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家庭经济情况困难证明材料、父母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办理程序
(一)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办理流程:
本人向所属系部提出贷款书面申请→领取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各系部审查、公示、上报学院→院学生工作部汇总、上报学校、省资助中心→省资助中心审核汇总、上报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审批→学生核对本人信息、签订借款合同→代理行给学生开立个人账户→贷款发放。
(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流程请参考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的规定。
 
第三节 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年签约、分年发放的方式,即学生第一年提供申请材料,以后每年与银行签订当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按年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学费和住宿费,不能挪作它用。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在校申请期限加毕业后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学生可根据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在毕业时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也可根据本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1至2年内选择开始归还本金的时间,最长期限为毕业后6年还清。
第九条 未还清贷款的学生,在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签定还款协议,并主动向经办银行、所属系部、学院学生工作部提供离校后的最新通讯方式及有效联系地址。
 
第四节 贷后管理
 
第十条 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经办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院声誉。
第十一条 获得贷款学生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生工作部应及时通知经办行。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还清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终止学业,由学生工作部将信息反馈给经办银行后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学生因故死亡,按贷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认真组织毕业班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三条 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部将在贷款毕业生档案中装入《致用人单位函》,说明该生在校期间有国家助学贷款这一事实,并建议用人单位将学生是否诚信还款作为提拔、提干的参考。若借款学生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院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不办理展期手续者,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结构信息系统,金融结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定期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违约借款人学生名单,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不困难或对其他情况隐瞒、弄虚作假者,视情况进行处理:
(一)与经办银行及县(区)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育局)协商,停发国家助学贷款;
(二)停发校内一切社会资助;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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